公司
她泄露薪资信息,未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认定泄露薪资信息是季某所为,2014年12月29日,向季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季某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确认最后结薪日为2014年12月29日。
2015年1月9日,公司召开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申诉会,载明可能存在他人知晓季某邮箱密码等疑点,但公司申诉小组又通过分析否定了疑点。一周后,公司再次向季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离职证明》,该证明中记载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因季某严重违纪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关系。
2015年1月23日,季某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几天后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季某不满结果,决定起诉至秦淮区法院。季某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6日这半个月的工资1万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余元。同时要求公司更正《离职证明》中的离职原因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公司则认为,根据员工手册和《保密协议》及《聘用通知》的相关内容,员工工资属于高度机密,季某有保管和管理个人薪资信息的义务。因此,公司据此与季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
证据不足,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
季某要求的半个月工资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29日解除,在这之后,季某也没有回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她主张的这笔工资法院不支持。
公司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友秘”社交软件中的帖子发布者为匿名,而且这张工资单截图并没有出现季某和公司的名字。公司相关部门认定季某泄露该工资单只是公司的分析、推测,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季某所为,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赔偿金,法院查明季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万余元,超过了2014年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故依据2014年南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因法院已经认定公司系违法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故对她要求更正离职原因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主张不予支持。
双方都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季某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违反保密义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样的文件会导致她的社会评价降低,要求公司更正。而汉海公司则认为,“友秘”软件中的截图是季某的手机客户端发出,她的邮箱密码于2014年11月24日修改,他人无法得知,因此可排除他人从季某的邮箱中盗取并发布。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和季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需要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此,中院认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信息包括与经济、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信息,汉海公司主张员工工资属于上述信息的范畴,缺乏依据。
中院认为,汉海公司虽提供了调查报告、谈话记录等证据,但仅是公司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的结论,季某从未承认是由她在“友秘”上发布了工资截图。另外,“友秘”上的截图仅显示社保缴纳数额、个人公积金缴纳数额、个人所得税数额,未显示人员姓名、公司名称、工资总额等其他具体信息。虽然网友猜测了发帖人所属的公司及级别,但仅是他人的猜测,发帖人未对跟帖进行正面的确切回复,故不足以对汉海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也不足以达到让他人知晓汉海公司工资信息结构的效果。
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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