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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歌拒绝道歉 陈凯歌为啥拒绝道歉?
2019-01-08 14:14:24 来源:舜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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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关于对K的丈夫即原告邱路光的性格、品行及特定时期的生活状况的描写,被告陈凯歌在书中亦承认对原告邱路光“我始终没有见过”,但被告陈凯歌在书中表述原告邱路光:“其人的霸蛮,却有所闻”“自身是否为人,如何做人,全不重要,本是这类人的可怜处”等,这些描写在书中虽未写明被描述人的真实姓名,但如前所述,从前后相应内容连贯即能得出是指向原告邱路光本人,而针对他人个人性格、品行的描述,被告陈凯歌作为著名导演,应该注意到上述描写是对原告邱路光性格品行的评论,在未见其人又无从说明信息来源的前提下,不能道听途说主观臆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还指出,书中对原告邱路光“以‘谋刺’和其他罪名被开除党籍、军籍、公职,判刑十一年,流徒青海”记述,经对原告邱路光提交的《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和原告邱路光个人人事档案进行核实,没有原告邱路光受到上述处罚的相关记载。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凯歌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来源和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被告陈凯歌的上述描写属于造谣、杜撰,侵害了原告邱路光的名誉权。另外,被告陈凯歌在书中描写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的接触过程等,被告陈凯歌如不能证明上述事实真实发生,或者上述信息已经公开的,或者上述信息虽未公开但其来源真实且经原告邱路光同意可以公开的前提下,这些内容属于原告邱路光的个人隐私,依据法律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被告陈凯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从未见过原告邱路光,其撰写的上述事实的依据不得而知,故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连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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