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钦差大臣》剧照
东北网6月28日电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著名电影演员李保田与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电视剧《钦差大臣》后期制作“注水”而引发的演出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李保田诉称,2004年中,被告通过原告之子联系原告参加拍摄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事宜,提出聘请原告担任该剧主要角色“钱奎”并兼任艺术总监。原告提出合作的重要条件是:保证该剧的艺术质量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即拍摄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集数发行,不能在后期制作中“注水”(即通过后期制作增加片长)。被告承诺同意原告的条件。
200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演职员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该剧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剧中人物“钱奎”;该剧共30集,被告支付原告酬金每集10万元共300万元;该剧发行、播放、出版的任何一个版本的总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原告的书面认可,未经原告书面认可超出的集数,被告按每集30万元向原告支付酬金;原告作为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如果未经原告书面认可,被告擅自报审、发行或播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05年6月底该剧拍摄完毕。在该剧拍摄过程中,被告曾经在媒体上宣传该剧为34集,当时原告及原告的经纪人即对被告提出质疑,被告解释说:这只是宣传策略,我们宣传为34集但是最后发行30集,舆论将会称赞我们这种“压缩水分”的行为,突出我们对艺术质量的重视等等。然而,该剧的后期制作开始后,被告即开始实际“注水”行为,将该片由30集拉长至33集。为保证该剧艺术水准,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阻止其“注水”行为并申明后果,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异议,在未经原告审核及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单方决定送审版本,并最终以33集的长度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出并发行了该剧的VCD和DVD版本。
原告认为被告为了原告能参与该剧的创作活动,已经作出郑重承诺,然而在该剧拍摄完成后,被告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又推翻承诺,有恃无恐地违反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艺术创作的不负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超过30集部分(共3集)的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