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日前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另外,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等广告被喊停。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