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认为,被告陈凯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从未见过原告邱路光,其撰写的上述事实的依据不得而知,故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故原告邱路光请求判令被告陈凯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原标题:陈凯歌拒绝道歉 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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