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方卫视员工胡某邮件通知元纯公司可向御葵工作室支付协议款400万元后,元纯公司表示其未收到东方公司盖章确认的通知书,故未支付。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东方公司作为第三方已经对御葵公司的履约行为进行了确认,故对御葵工作室要求元纯公司支付合同款4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